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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ღ★★✿,现予公布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ღ★★✿,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ღ★★✿,现决定予以批准ღ★★✿,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ღ★★✿。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ღ★★✿:《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失去存在依据和必要性ღ★★✿,予以废止我睡过的七个大佬同时找上门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ღ★★✿,现予公布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ღ★★✿,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ღ★★✿,现决定予以批准ღ★★✿,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ღ★★✿。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ღ★★✿、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ღ★★✿、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ღ★★✿,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ღ★★✿,提高服务质量ღ★★✿,维护出租汽车乘客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ღ★★✿,根据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ღ★★✿。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ღ★★✿,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ღ★★✿,以行驶里程ღ★★✿、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ღ★★✿。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ღ★★✿。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ღ★★✿。第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调控有力ღ★★✿、管理规范ღ★★✿、公正公平ღ★★✿、方便公众的原则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ღ★★✿、诚实守信ღ★★✿、公平竞争ღ★★✿、优质服务ღ★★✿。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ღ★★✿、收购ღ★★✿、重组等方式ღ★★✿,实现规模化ღ★★✿、公司化ღ★★✿、品牌化经营ღ★★✿,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系统ღ★★✿。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ღ★★✿、城乡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市场需求ღ★★✿,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ღ★★✿,综合考虑人口数量ღ★★✿、经济发展水平ღ★★✿、群众出行需求ღ★★✿、出租汽车实载率ღ★★✿、道路通行条件ღ★★✿、交通运输结构等因素ღ★★✿,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力调控体系和投放机制ღ★★✿,并及时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ღ★★✿,经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县(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同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ღ★★✿,及时调解劳动纠纷ღ★★✿,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ღ★★✿。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ღ★★✿,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ღ★★✿。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ღ★★✿;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决定ღ★★✿,可以以其他公平ღ★★✿、公正ღ★★✿、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ღ★★✿。服务质量招标方式ღ★★✿,是指通过公开招标ღ★★✿,对参加投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ღ★★✿、经营规模ღ★★✿、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ღ★★✿、服务质量承诺ღ★★✿、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ღ★★✿,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方式ღ★★✿。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ღ★★✿、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节能环保ღ★★✿、安全舒适的要求ღ★★✿,制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的具体办法ღ★★✿。市或者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三十日前公布下列信息ღ★★✿:(一)计划投放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ღ★★✿、车型标准ღ★★✿;(二)经营期限及其使用方式ღ★★✿;(三)营运区域范围ღ★★✿;(四)服务质量承诺及经营管理具体要求ღ★★✿;(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ღ★★✿;(六)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ღ★★✿;(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ღ★★✿。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一车一权证制度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ღ★★✿,每车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权证ღ★★✿,并与其签订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ღ★★✿。合同应当包含营运权数量ღ★★✿、营运权期限ღ★★✿、车辆使用期限ღ★★✿、服务质量保障要求ღ★★✿、违约责任等内容ღ★★✿。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应当载明证书编号ღ★★✿、营运权人名称ღ★★✿、营运车辆车型及牌照号ღ★★✿、营运权使用方式及起止年限ღ★★✿、营运范围ღ★★✿、变更记录ღ★★✿、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ღ★★✿。第十条 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ღ★★✿,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ღ★★✿。申请经营许可证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ღ★★✿:(一)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ღ★★✿、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ღ★★✿;(二)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ღ★★✿;(三)法律ღ★★✿、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凭营运权证ღ★★✿、经营许可证办理车辆入户ღ★★✿、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ღ★★✿、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ღ★★✿。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ღ★★✿。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ღ★★✿,法律ღ★★✿、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ღ★★✿。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出租汽车营运权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出租汽车营运权ღ★★✿,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ღ★★✿。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八年ღ★★✿,期满后终止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ღ★★✿。原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十五年的ღ★★✿,期满后终止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ღ★★✿。第十三条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ღ★★✿,应当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ღ★★✿。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ღ★★✿,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ღ★★✿,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许可决定ღ★★✿,逾期未作决定的ღ★★✿,视为许可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或者管理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ღ★★✿,鼓励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规模化发展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注销手续ღ★★✿:(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后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申请继续经营的ღ★★✿;(二)出租汽车经营者主体资格消亡的ღ★★✿;(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ღ★★✿;(四)法律ღ★★✿、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ღ★★✿,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ღ★★✿、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ღ★★✿,向公安机关交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我睡过的七个大佬同时找上门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合并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ღ★★✿、名称的ღ★★✿,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ღ★★✿,符合法定条件的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ღ★★✿。第十五条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ღ★★✿,各县(市)和镇海区ღ★★✿、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ღ★★✿,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ღ★★✿,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ღ★★✿;其他县(市)范围内的ღ★★✿,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ღ★★✿,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区域出租汽车是指根据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ღ★★✿,投放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ღ★★✿。其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ღ★★✿,可以送客出区域但不允许返程载客ღ★★✿、跨区域经营ღ★★✿。区域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ღ★★✿。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工商行政管理ღ★★✿、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ღ★★✿,建立以安全营运ღ★★✿、经营行为ღ★★✿、服务质量ღ★★✿、行车规范ღ★★✿、管理水平ღ★★✿、乘客满意度测评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ღ★★✿、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ღ★★✿,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ღ★★✿。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ღ★★✿:(一)加强经营管理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ღ★★✿、服务质量保证等规章制度ღ★★✿;(二)加强对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ღ★★✿、职业道德ღ★★✿、职业技能ღ★★✿、交通安全ღ★★✿、治安防范等培训教育ღ★★✿;(三)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乘客咨询ღ★★✿、投诉ღ★★✿、举报ღ★★✿;(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ღ★★✿;(五)发生交通事故ღ★★✿、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时ღ★★✿,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ღ★★✿、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ღ★★✿、指挥ღ★★✿;(六)通过多种办法ღ★★✿,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ღ★★✿,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ღ★★✿;(七)其他法律ღ★★✿、法规规定的义务ღ★★✿。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ღ★★✿:(一)以卖断ღ★★✿、长期出租出租汽车营运权等方式ღ★★✿,变相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ღ★★✿;(二)违反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约定ღ★★✿,通过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违反标准的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ღ★★✿;(三)由驾驶员出资购置营运车辆ღ★★✿;(四)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投入营运ღ★★✿,或者无正当理由在经营期限内连续六个月不营运ღ★★✿。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ღ★★✿。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ღ★★✿,建立劳动关系的ღ★★✿,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ღ★★✿,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ღ★★✿;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ღ★★✿,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ღ★★✿、风险保证金等事项ღ★★✿,约定的承包费ღ★★✿、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ღ★★✿,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ღ★★✿。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变化ღ★★✿、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ღ★★✿,会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ღ★★✿、出租汽车行业工会等共同制定ღ★★✿、公布承包费ღ★★✿、风险保证金及劳动收入定额指导标准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ღ★★✿。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ღ★★✿,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ღ★★✿。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配备服务监督卡ღ★★✿,接受乘客监督ღ★★✿。营运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车辆牌号ღ★★✿、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xl18luck新利ღ★★✿、驾驶员姓名ღ★★✿、从业资格证号码ღ★★✿、经营区域等内容ღ★★✿,在车内规定位置公示ღ★★✿。每辆出租汽车配备驾驶员不得超过三人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服务监督卡ღ★★✿。驾驶员所驾出租汽车车辆牌号应当与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相符ღ★★✿。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一)携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ღ★★✿;(二)不得在车内吸烟ღ★★✿;(三)遵守交通规则ღ★★✿,保证乘客人身ღ★★✿、财产安全ღ★★✿,禁止在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提电话或者从事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ღ★★✿;(四)按规定使用营运标志标识ღ★★✿、服务设施设备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ღ★★✿、视频监控等终端设备ღ★★✿;(五)车内无乘客时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ღ★★✿,暂停营运或者约定候客时ღ★★✿,在规定位置显示统一的暂停营运标志ღ★★✿;(六)营运中使用语音提示器ღ★★✿、安全技术防范装置ღ★★✿,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ღ★★✿、音响等车内设施ღ★★✿,并在夜间行驶时开亮顶灯ღ★★✿;(七)规范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ღ★★✿,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ღ★★✿,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ღ★★✿;(八)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客ღ★★✿、候客ღ★★✿、揽客ღ★★✿;(九)按照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ღ★★✿,选择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ღ★★✿,因故需绕道行驶时ღ★★✿,应当征得乘客同意ღ★★✿;(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ღ★★✿,不得强拉强运ღ★★✿、途中甩客ღ★★✿;(十一)对老ღ★★✿、弱ღ★★✿、病ღ★★✿、残ღ★★✿、孕等特殊群体优先服务ღ★★✿,及时救助急需抢救的人员ღ★★✿;(十二)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ღ★★✿,不得异地驻点经营ღ★★✿;(十三)在出租汽车候客区域ღ★★✿,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管理ღ★★✿,依次候客ღ★★✿、上下客ღ★★✿,按序出车ღ★★✿。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ღ★★✿、不得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ღ★★✿。出租汽车显示空车时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属于拒绝载客的行为ღ★★✿:(一)遇乘客招呼停车后ღ★★✿,不载客的ღ★★✿;(二)在公共场所候客时拒绝载客的ღ★★✿;(三)主动招揽乘客后ღ★★✿,拒绝载客的ღ★★✿;(四)在核定经营区域内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ღ★★✿。第二十四条 投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舒适ღ★★✿、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ღ★★✿,适量投放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出租汽车车辆ღ★★✿。车辆的具体条件ღ★★✿、车型标准由市或者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公布ღ★★✿。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ღ★★✿:(一)车容车貌整洁ღ★★✿、卫生ღ★★✿,座套使用规范ღ★★✿;(二)配置出租汽车专用牌照ღ★★✿,专用牌照清晰ღ★★✿、有效ღ★★✿;(三)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ღ★★✿、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ღ★★✿,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ღ★★✿,张贴禁烟标识我睡过的七个大佬同时找上门ღ★★✿,无擅自张贴ღ★★✿、安装其他物品ღ★★✿;(四)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计价器ღ★★✿、车用气瓶等ღ★★✿;(五)顶灯ღ★★✿、待租标志ღ★★✿、语音提示器ღ★★✿、安全防范及智能技术装置等服务设施设备完好无损ღ★★✿,功能正常ღ★★✿;(六)车辆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符合规定标准ღ★★✿。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辆性能完好ღ★★✿,接受定期检测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ღ★★✿,应当更新ღ★★✿:(一)经修理和调整ღ★★✿,技术状况仍未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ღ★★✿;(二)经修理和调整ღ★★✿,尾气排放仍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ღ★★✿;(三)达到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的ღ★★✿;(四)超过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期限的ღ★★✿。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更新ღ★★✿,车况较差的出租汽车应当及时更新ღ★★✿。提前更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租汽车ღ★★✿,可以转为非营运车辆ღ★★✿。退出营运的车辆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计价器ღ★★✿、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ღ★★✿,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ღ★★✿,并上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ღ★★✿。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ღ★★✿:(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ღ★★✿、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ღ★★✿、易爆ღ★★✿、剧毒ღ★★✿、有放射性ღ★★✿、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ღ★★✿;(二)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以及其他污损车辆的物品的ღ★★✿;(三)醉酒者ღ★★✿、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ღ★★✿;(四)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ღ★★✿、道路交通管理ღ★★✿、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ღ★★✿;(五)在车内吸烟ღ★★✿、吐痰ღ★★✿,污损车辆ღ★★✿,乱扔废弃物的ღ★★✿。乘客损坏出租汽车车内设施设备的ღ★★✿,应当予以赔偿ღ★★✿。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可以拒付车费ღ★★✿:(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ღ★★✿;(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本车次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ღ★★✿;(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ღ★★✿,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ღ★★✿;(四)未经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ღ★★✿。第二十八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去偏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时ღ★★✿,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ღ★★✿。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ღ★★✿,应当设法及时归还ღ★★✿;无法归还的ღ★★✿,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我睡过的七个大佬同时找上门ღ★★✿、公安机关ღ★★✿。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ღ★★✿,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ღ★★✿、公安机关报失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ღ★★✿、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ღ★★✿。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ღ★★✿:(一)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ღ★★✿;(二)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权证ღ★★✿、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ღ★★✿、服务监督卡ღ★★✿;(三)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ღ★★✿、驾驶员政策法规ღ★★✿、职业道德ღ★★✿、职业技能ღ★★✿、交通安全ღ★★✿、治安防范的教育培训宣传工作ღ★★✿;(四)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ღ★★✿,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ღ★★✿;(五)配合价格ღ★★✿、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ღ★★✿、收费方法ღ★★✿;(六)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ღ★★✿;(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ღ★★✿、检查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ღ★★✿、协调和服务ღ★★✿;(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ღ★★✿,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信息ღ★★✿;(九)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ღ★★✿。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工商行政管理ღ★★✿、规划ღ★★✿、人力社保ღ★★✿、环境保护ღ★★✿、财政ღ★★✿、税务ღ★★✿、价格ღ★★✿、城市管理ღ★★✿、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处理机制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置联动机制ღ★★✿。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ღ★★✿,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节和监督机制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ღ★★✿,公开征求意见ღ★★✿,合理制定或者调整运价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集散地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和管理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ღ★★✿、场地保障等措施ღ★★✿,鼓励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ღ★★✿,规划ღ★★✿、公安ღ★★✿、建设ღ★★✿、城市管理ღ★★✿、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汽车服务区和公共服务ღ★★✿、管理设施建设ღ★★✿;在商业中心ღ★★✿、医院ღ★★✿、影剧院ღ★★✿、居民区等客流集中地和主要道路上ღ★★✿,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ღ★★✿,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场所或者停靠点ღ★★✿。机场ღ★★✿、车站ღ★★✿、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ღ★★✿,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区域ღ★★✿,并向所有候客的出租汽车免费开放ღ★★✿;医院ღ★★✿、影剧院ღ★★✿、体育场馆ღ★★✿、宾馆ღ★★✿、饭店等场所应当允许出租汽车上下客或者临时候客ღ★★✿,并不得收费ღ★★✿。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ღ★★✿、举报受理制度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ღ★★✿,接受社会监督ღ★★✿。投诉人ღ★★✿、举报人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辆牌号等有关证据及联系方式ღ★★✿,并配合处理ღ★★✿;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导致不能处理的ღ★★✿,视为放弃处理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协助调查的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按投诉人陈述和相关证据依法处理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ღ★★✿,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ღ★★✿;情况复杂的ღ★★✿,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ღ★★✿,处理时限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ღ★★✿。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ღ★★✿,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ღ★★✿。第三十五条 车辆无营运权证从事出租汽车服务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车辆ღ★★✿,并出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ღ★★✿。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ღ★★✿,文明创建活动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ღ★★✿:(一)积极参与文明创建ღ★★✿、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ღ★★✿;(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ღ★★✿;(三)有拾金不昧ღ★★✿、见义勇为ღ★★✿、救死扶伤等行为ღ★★✿;(四)维护公共利益ღ★★✿、社会稳定ღ★★✿。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有关法律ღ★★✿、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处理ღ★★✿。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ღ★★✿、营运权证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ღ★★✿;(二)使用伪造ღ★★✿、涂改或者无效的经营许可证ღ★★✿、营运权证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ღ★★✿;(三)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届满后ღ★★✿,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从事营运的ღ★★✿;(四)擅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的ღ★★✿。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营运权证ღ★★✿:(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ღ★★✿;(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ღ★★✿,吊销经营许可证ღ★★✿:(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ღ★★✿;(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ღ★★✿;(三)发生交通事故ღ★★✿、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ღ★★✿,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ღ★★✿、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调度ღ★★✿、指挥的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ღ★★✿,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ღ★★✿:(一)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与驾驶员所驾出租汽车车辆牌号不相符的ღ★★✿,处五十元罚款ღ★★✿;(二)将出租汽车交与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的ღ★★✿,处二百元罚款ღ★★✿;(三)对退出营运的车辆ღ★★✿,未及时拆除计价器ღ★★✿、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ღ★★✿、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或者颜色的ღ★★✿,处一千元罚款ღ★★✿;(四)超过限定标准收取承包费的ღ★★✿,处五千元罚款ღ★★✿;(五)出租汽车未按规定更新继续从事营运的ღ★★✿,责令停止营运ღ★★✿,并处五千元罚款ღ★★✿。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ღ★★✿、第二十二条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ღ★★✿,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ღ★★✿、从业资格证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ღ★★✿、从业资格证ღ★★✿。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ღ★★✿,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ღ★★✿,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ღ★★✿。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ღ★★✿,由原许可单位吊销其从业资格证ღ★★✿。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ღ★★✿,在出租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和镇海区ღ★★✿、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ღ★★✿,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ღ★★✿。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ღ★★✿。
《宁波市献血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ღ★★✿,现予公布ღ★★✿,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ღ★★✿,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了审议ღ★★✿,现决定予以批准ღ★★✿,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ღ★★✿。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ღ★★✿,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xl18luck新利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ღ★★✿,适用本条例ღ★★✿。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ღ★★✿。既往无献血反应ღ★★✿、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ღ★★✿,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ღ★★✿。鼓励国家机关ღ★★✿、社会团体ღ★★✿、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ღ★★✿、现役军人ღ★★✿、医务人员ღ★★✿、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ღ★★✿。鼓励家庭ღ★★✿、亲友和社会互助献血ღ★★✿。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ღ★★✿,保障献血工作经费ღ★★✿,组织ღ★★✿、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ღ★★✿。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ღ★★✿。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ღ★★✿,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ღ★★✿。第六条财政ღ★★✿、教育ღ★★✿、公安ღ★★✿、规划ღ★★✿、建设ღ★★✿、文广新闻出版ღ★★✿、城市管理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ღ★★✿,协同做好献血工作ღ★★✿。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ღ★★✿。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ღ★★✿,推动献血事业发展ღ★★✿。第九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ღ★★✿。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ღ★★✿,制定工作方案ღ★★✿,并组织实施ღ★★✿。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ღ★★✿,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ღ★★✿。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ღ★★✿、法规的宣传教育ღ★★✿,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ღ★★✿。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ღ★★✿,并减免相关费用ღ★★✿。车站ღ★★✿、机场ღ★★✿、码头ღ★★✿、广场ღ★★✿、公园ღ★★✿、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ღ★★✿,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ღ★★✿,利用广告牌ღ★★✿、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ღ★★✿。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ღ★★✿、动员ღ★★✿、表彰工作ღ★★✿。工会ღ★★✿、共青团商用车ღ★★✿、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ღ★★✿、推动献血工作ღ★★✿。第十二条国家机关ღ★★✿、社会团体ღ★★✿、企业事业单位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ღ★★✿,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ღ★★✿。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ღ★★✿,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ღ★★✿,组织志愿者献血ღ★★✿。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ღ★★✿。第十四条发生自然灾害ღ★★✿、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ღ★★✿,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ღ★★✿,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ღ★★✿。
第十五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ღ★★✿,从事采血ღ★★✿、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ღ★★✿。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ღ★★✿,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ღ★★✿,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ღ★★✿。第十六条血站根据采血需要ღ★★✿,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ღ★★✿。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ღ★★✿,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ღ★★✿、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ღ★★✿,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ღ★★✿、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ღ★★✿。第十七条血站的采血ღ★★✿、供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技术规范ღ★★✿。第十八条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ღ★★✿、卫生ღ★★✿、便利的条件ღ★★✿;对初次献血者ღ★★✿,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ღ★★✿。献血者献血时ღ★★✿,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ღ★★✿。第十九条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ღ★★✿。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ღ★★✿。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ღ★★✿。第二十条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ღ★★✿,供公众查询ღ★★✿,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ღ★★✿。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ღ★★✿。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血液资源ღ★★✿,积极推行自体输血ღ★★✿、节血手术等各项科学合理用血的先进技术ღ★★✿。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ღ★★✿。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个人储血ღ★★✿、家庭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ღ★★✿。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ღ★★✿,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ღ★★✿,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ღ★★✿,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ღ★★✿。第二十五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ღ★★✿、储存ღ★★✿、分离ღ★★✿、检验等费用ღ★★✿。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ღ★★✿,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ღ★★✿,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ღ★★✿。第二十六条在本市献血的公民ღ★★✿,本人ღ★★✿、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ღ★★✿,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ღ★★✿,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ღ★★✿:(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ღ★★✿,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ღ★★✿,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ღ★★✿;(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ღ★★✿,本人终身免费用血ღ★★✿;(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ღ★★✿,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ღ★★✿;十日后十年内ღ★★✿,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ღ★★✿。前款所称直系亲属ღ★★✿,是指公民的父母ღ★★✿、祖父母ღ★★✿、外祖父母ღ★★✿、子女ღ★★✿、孙子女ღ★★✿、外孙子女ღ★★✿。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ღ★★✿,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ღ★★✿。第二十七条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ღ★★✿、管理和使用ღ★★✿,按照省ღ★★✿、市有关规定执行ღ★★✿。第二十八条禁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ღ★★✿。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ღ★★✿,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ღ★★✿、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ღ★★✿:(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ღ★★✿;(二)宣传ღ★★✿、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ღ★★✿;(三)研究ღ★★✿、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ღ★★✿;(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ღ★★✿;(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ღ★★✿。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有关法律ღ★★✿、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ღ★★✿,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ღ★★✿,由卫生行政部门追回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
第三十三条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ღ★★✿、台湾地区居民ღ★★✿,华侨ღ★★✿,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ღ★★✿,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ღ★★✿。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ღ★★✿,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ღ★★✿、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ღ★★✿。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ღ★★✿。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ღ★★✿,现予公布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ღ★★✿,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ღ★★✿,现决定予以批准ღ★★✿,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ღ★★✿。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作如下修改ღ★★✿:一ღ★★✿、第三条修改为ღ★★✿:“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ღ★★✿。“发展和改革ღ★★✿、规划ღ★★✿、国土资源ღ★★✿、建设ღ★★✿、财政ღ★★✿、公安ღ★★✿、城市管理ღ★★✿、价格ღ★★✿、环境保护ღ★★✿、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ღ★★✿。”二ღ★★✿、第四条修改为ღ★★✿:“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ღ★★✿,应当与经济发展ღ★★✿、城乡建设ღ★★✿、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ღ★★✿,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ღ★★✿,实行公共交通优先ღ★★✿,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ღ★★✿,在规划用地ღ★★✿、设施建设ღ★★✿、道路通行ღ★★✿、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ღ★★✿,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ღ★★✿,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ღ★★✿。”三ღ★★✿、第五条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ღ★★✿;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ღ★★✿、低排放车辆ღ★★✿;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ღ★★✿。”四ღ★★✿、第六条修改为ღ★★✿:“市ღ★★✿、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ღ★★✿、建设ღ★★✿、公安ღ★★✿、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ღ★★✿。”五ღ★★✿、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城市管理等部门ღ★★✿,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ღ★★✿、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ღ★★✿,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ღ★★✿。”六ღ★★✿、删去第八条ღ★★✿。七ღ★★✿、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ღ★★✿,修改为ღ★★✿:“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ღ★★✿,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ღ★★✿、途经站ღ★★✿、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ღ★★✿:“(一)新建ღ★★✿、改建ღ★★✿、扩建铁路客运站ღ★★✿、公路客运站ღ★★✿、客运码头ღ★★✿、轨道交通车站ღ★★✿、机场ღ★★✿;“(二)大型工业园区ღ★★✿、科技园区ღ★★✿、商务商贸区ღ★★✿,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ღ★★✿,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ღ★★✿、体育场馆ღ★★✿,学校ღ★★✿、医院ღ★★✿;“(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ღ★★✿;“(四)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ღ★★✿。“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ღ★★✿、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ღ★★✿,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ღ★★✿。”八ღ★★✿、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ღ★★✿,修改为ღ★★✿:“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ღ★★✿,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ღ★★✿,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修改为ღ★★✿:“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ღ★★✿,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ღ★★✿、同步设计ღ★★✿、同步建设ღ★★✿、同步竣工ღ★★✿、同步交付使用ღ★★✿。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ღ★★✿,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ღ★★✿,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ღ★★✿。”九ღ★★✿、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ღ★★✿。第二款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十ღ★★✿、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ღ★★✿,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ღ★★✿。”十一ღ★★✿、第十四条ღ★★✿、第十五条ღ★★✿、第十七条ღ★★✿、第十八条ღ★★✿、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xl18luck新利ღ★★✿、第三十一条ღ★★✿、第三十二条ღ★★✿、第三十四条ღ★★✿、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ღ★★✿、第四十三条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ღ★★✿。十二ღ★★✿、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ღ★★✿,第二款修改为ღ★★✿:“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ღ★★✿。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ღ★★✿,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ღ★★✿。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原线路经营权终止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ღ★★✿:“(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ღ★★✿;“(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ღ★★✿;“(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ღ★★✿。”十三ღ★★✿、第十七条ღ★★✿、第三十九条中的“线路经营证”修改为“营运证”ღ★★✿。十四ღ★★✿、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ღ★★✿,第一款修改为ღ★★✿:“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ღ★★✿。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ღ★★✿。”第三款修改为ღ★★✿:“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ღ★★✿,并给予适当补贴ღ★★✿。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ღ★★✿,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ღ★★✿。”十五ღ★★✿、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ღ★★✿,修改为ღ★★✿:“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ღ★★✿:“(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ღ★★✿;“(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ღ★★✿;“(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ღ★★✿,考试合格ღ★★✿。”十六ღ★★✿、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ღ★★✿,第一项修改为ღ★★✿:“佩戴服务标志ღ★★✿,遵守服务规范ღ★★✿,衣着整洁ღ★★✿,语言文明ღ★★✿。”十七ღ★★✿、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ღ★★✿,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ღ★★✿:“醉酒者ღ★★✿、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ღ★★✿,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十八ღ★★✿、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ღ★★✿,修改为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ღ★★✿,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ღ★★✿。“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ღ★★✿,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ღ★★✿。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ღ★★✿,并向社会公开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ღ★★✿、管理和监督ღ★★✿,保证场站设施ღ★★✿、设备完好ღ★★✿,保障安全畅通ღ★★✿。”十九ღ★★✿、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ღ★★✿,第二款修改为ღ★★✿:“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ღ★★✿、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ღ★★✿,按照规划先行补建ღ★★✿。”二十ღ★★✿、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ღ★★✿,其中“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一ღ★★✿、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ღ★★✿,其中“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二十二ღ★★✿、增加一条xl18luck新利ღ★★✿,作为第四十一条ღ★★✿:“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排除妨碍ღ★★✿,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ღ★★✿,应当由责任人赔付ღ★★✿:“(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ღ★★✿、场站设施的ღ★★✿;“(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ღ★★✿、枢纽站ღ★★✿、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ღ★★✿、堆放物品的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ღ★★✿、堆放物品ღ★★✿,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ღ★★✿、停放车辆的ღ★★✿,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ღ★★✿、公路管理机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处理ღ★★✿。”二十三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四十三条ღ★★✿:“违反本条例ღ★★✿,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二十四ღ★★✿、删去第四十四条ღ★★✿。此外ღ★★✿,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ღ★★✿,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ღ★★✿,重新公布ღ★★✿。
(2005年1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ღ★★✿、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ღ★★✿,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ღ★★✿,提高客运服务质量ღ★★✿,保障乘客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ღ★★✿,根据本市实际情况ღ★★✿,制定本条例ღ★★✿。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ღ★★✿、建设ღ★★✿、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ღ★★✿。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ღ★★✿,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编码ღ★★✿、线路ღ★★✿、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运载乘客ღ★★✿,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的交通方式ღ★★✿。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ღ★★✿。发展和改革ღ★★✿、规划ღ★★✿、国土资源ღ★★✿、建设ღ★★✿、财政ღ★★✿、公安ღ★★✿、城市管理ღ★★✿、价格ღ★★✿、环境保护ღ★★✿、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ღ★★✿。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ღ★★✿,应当与经济发展ღ★★✿、城乡建设ღ★★✿、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ღ★★✿,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ღ★★✿,实行公共交通优先ღ★★✿,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ღ★★✿,在规划用地ღ★★✿、设施建设ღ★★✿、道路通行ღ★★✿、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ღ★★✿,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ღ★★✿,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ღ★★✿。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ღ★★✿、公平竞争ღ★★✿、安全营运ღ★★✿、优质服务ღ★★✿、便利公众的原则ღ★★✿。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ღ★★✿;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ღ★★✿、低排放车辆ღ★★✿;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ღ★★✿。
第六条市ღ★★✿、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ღ★★✿、建设ღ★★✿、公安ღ★★✿、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ღ★★✿。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城市管理等部门ღ★★✿,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ღ★★✿、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ღ★★✿,制定线路开辟ღ★★✿、调整的年度计划ღ★★✿。制定线路开辟ღ★★✿、调整的年度计划ღ★★✿,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ღ★★✿;年度计划实施前ღ★★✿,应当向社会公布ღ★★✿。第八条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ღ★★✿。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ღ★★✿、保养场ღ★★✿、首末站ღ★★✿、途经站ღ★★✿、枢纽站以及站牌ღ★★✿、栏杆等其他相关设施ღ★★✿。第九条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投入ღ★★✿,鼓励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ღ★★✿。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ღ★★✿,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ღ★★✿、途经站ღ★★✿、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ღ★★✿:(一)新建ღ★★✿、改建ღ★★✿、扩建铁路客运站ღ★★✿、公路客运站ღ★★✿、客运码头ღ★★✿、轨道交通车站ღ★★✿、机场ღ★★✿;(二)大型工业园区ღ★★✿、科技园区ღ★★✿、商务商贸区ღ★★✿,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ღ★★✿,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ღ★★✿、体育场馆ღ★★✿,学校ღ★★✿、医院ღ★★✿;(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ღ★★✿;(四)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ღ★★✿。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ღ★★✿、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ღ★★✿,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ღ★★✿。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ღ★★✿,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ღ★★✿,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ღ★★✿。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ღ★★✿,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ღ★★✿、同步设计ღ★★✿、同步建设ღ★★✿、同步竣工ღ★★✿、同步交付使用ღ★★✿。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ღ★★✿,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ღ★★✿,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ღ★★✿。第十二条新建ღ★★✿、改建ღ★★✿、扩建道路ღ★★✿,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ღ★★✿;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ღ★★✿,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ღ★★✿;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ღ★★✿,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换乘中心ღ★★✿。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开设和优先通行标志设置及站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ღ★★✿、规划ღ★★✿、建设部门制定ღ★★✿。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ღ★★✿,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经营权ღ★★✿。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ღ★★✿,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ღ★★✿。第十四条线路经营权的授予ღ★★✿,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ღ★★✿。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执行ღ★★✿。中标后ღ★★✿,由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线路经营权证新利体育ღ★★✿。ღ★★✿,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ღ★★✿。线路经营权取得后ღ★★✿,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ღ★★✿、出租ღ★★✿、承包ღ★★✿、入股ღ★★✿、质押ღ★★✿、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ღ★★✿。第十五条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ღ★★✿;(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ღ★★✿;(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ღ★★✿;(四)有合理ღ★★✿、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ღ★★✿;(五)法律ღ★★✿、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ღ★★✿。线路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路ღ★★✿、站点ღ★★✿、班次及其间隔时间ღ★★✿、车辆数ღ★★✿、车型ღ★★✿、车辆载客限额ღ★★✿、票价ღ★★✿、经营服务质量标准ღ★★✿、经营评估和考核ღ★★✿、经营期限ღ★★✿、违约责任等应当由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ღ★★✿。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ღ★★✿。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ღ★★✿,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ღ★★✿。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原线路经营权终止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ღ★★✿:(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ღ★★✿;(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ღ★★✿;(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ღ★★✿。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ღ★★✿,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ღ★★✿,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ღ★★✿;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前ღ★★✿,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车辆数量发放公共汽车营运证ღ★★✿。经营者不得涂改ღ★★✿、伪造ღ★★✿、转让ღ★★✿、出借公共汽车营运证ღ★★✿。第十七条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解除线路经营合同ღ★★✿,撤销其线路经营权ღ★★✿,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ღ★★✿:(一)未按要求履行合同ღ★★✿,经营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ღ★★✿,并未按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ღ★★✿;(二)擅自变更ღ★★✿、处分线路经营权的ღ★★✿;(三)擅自停业ღ★★✿、歇业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ღ★★✿;(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ღ★★✿;(五)经营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ღ★★✿;(六)丧失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线路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进行ღ★★✿,并组织听证ღ★★✿。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ღ★★✿、法规ღ★★✿、规章ღ★★✿,执行行业标准ღ★★✿、规范ღ★★✿、规程ღ★★✿;(二)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ღ★★✿,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ღ★★✿;(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ღ★★✿,保证运营安全ღ★★✿;(四)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ღ★★✿,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ღ★★✿;(五)接受乘客监督ღ★★✿,受理乘客投诉ღ★★✿;(六)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ღ★★✿。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ღ★★✿、站点ღ★★✿、班次及其间隔时间ღ★★✿、车辆数ღ★★✿、车型ღ★★✿、车辆载客限额ღ★★✿、票价组织运营ღ★★✿,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或者停运ღ★★✿。第二十条线路计划调整的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ღ★★✿,经营者应当执行ღ★★✿。道路ღ★★✿、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公安ღ★★✿、建设等部门提出的意见ღ★★✿,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ღ★★✿,经营者应当执行ღ★★✿。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ღ★★✿,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ღ★★✿,及时组织车辆ღ★★✿、人员进行疏运ღ★★✿:(一)抢险救灾的ღ★★✿;(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ღ★★✿;(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ღ★★✿。第二十二条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ღ★★✿。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ღ★★✿。根据法律ღ★★✿、法规或市ღ★★✿、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ღ★★✿,经营者应当实施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优惠措施ღ★★✿。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ღ★★✿,并给予适当补贴ღ★★✿。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ღ★★✿,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ღ★★✿。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ღ★★✿:(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ღ★★✿;(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ღ★★✿、线路走向示意图ღ★★✿、警示标志ღ★★✿、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ღ★★✿、票价ღ★★✿;(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ღ★★✿、电子读卡机ღ★★✿、特许经营企业名称ღ★★✿;(四)设置老ღ★★✿、弱ღ★★✿、病ღ★★✿、残ღ★★✿、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ღ★★✿;(五)车辆整洁卫生ღ★★✿,设施完好ღ★★✿,车身广告的位置ღ★★✿、图案和车身色彩ღ★★✿、标志符合 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ღ★★✿,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ღ★★✿。第二十四条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ღ★★✿,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摄氏度时ღ★★✿,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ღ★★✿。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ღ★★✿,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ღ★★✿。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ღ★★✿:(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ღ★★✿;(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ღ★★✿;(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ღ★★✿,考试合格ღ★★✿。第二十六条驾驶员ღ★★✿、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一)佩戴服务标志ღ★★✿,遵守服务规范ღ★★✿,衣着整洁ღ★★✿,语言文明ღ★★✿;(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ღ★★✿;(三)维护乘车秩序ღ★★✿;(四)保持车辆整洁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ღ★★✿;(五)及时报清路线名称ღ★★✿、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ღ★★✿;(六)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ღ★★✿,禁止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ღ★★✿、中途逐客ღ★★✿、滞站揽客ღ★★✿、到站不停等行为ღ★★✿;(七)主动为老ღ★★✿、弱ღ★★✿、病ღ★★✿、残ღ★★✿、孕妇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ღ★★✿;(八)发现车内违法行为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ღ★★✿;(九)遇到突发事件ღ★★✿,及时疏散乘客ღ★★✿;(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ღ★★✿,向乘客提供有效车票凭证ღ★★✿。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ღ★★✿:(一)未按规定收费ღ★★✿,擅自提高价格的ღ★★✿;(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ღ★★✿;(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ღ★★✿,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ღ★★✿。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ღ★★✿、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ღ★★✿,驾驶员ღ★★✿、乘务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ღ★★✿、同方向的公共汽车ღ★★✿;乘客要求退票的ღ★★✿,驾驶员ღ★★✿、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ღ★★✿。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ღ★★✿,不得爬窗ღ★★✿、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ღ★★✿;(二)上车主动购票ღ★★✿、投币ღ★★✿、出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使用电子乘车卡ღ★★✿;(三)禁止携带易燃ღ★★✿、易爆ღ★★✿、剧毒等危险品或有碍乘客安全的动物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ღ★★✿,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ღ★★✿,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或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及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ღ★★✿;(四)醉酒者ღ★★✿、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ღ★★✿,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ღ★★✿;(五)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ღ★★✿、乱扔杂物ღ★★✿;(六)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ღ★★✿、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ღ★★✿;(七)配合驾驶员ღ★★✿、乘务员检验票证ღ★★✿。乘客违反前款规定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ღ★★✿,驾驶员ღ★★✿、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乘坐服务ღ★★✿。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ღ★★✿、监督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ღ★★✿,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和场站内的各类治安案件ღ★★✿,保障客运从业人员ღ★★✿、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ღ★★✿。在交通秩序许可的条件下ღ★★✿,交通警察应当安排公共汽车优先通行ღ★★✿。第三十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乘用车ღ★★✿,ღ★★✿,接受乘客的投诉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ღ★★✿,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ღ★★✿。第三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ღ★★✿,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ღ★★✿,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ღ★★✿。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ღ★★✿,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ღ★★✿。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ღ★★✿,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ღ★★✿。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新利体育·18ღ★★✿,ღ★★✿,并向社会公开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ღ★★✿、管理和监督ღ★★✿,保证场站设施ღ★★✿、设备完好ღ★★✿,保障安全畅通ღ★★✿。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ღ★★✿、沿线单位和村镇的分布情况ღ★★✿,遵循方便乘客ღ★★✿、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和变更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实施ღ★★✿。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以所在道路ღ★★✿、居住区xl18luck新利ღ★★✿、镇(乡)ღ★★✿、标志性建筑物ღ★★✿、公共设施ღ★★✿、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命名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ღ★★✿,同一站点的名称应当统一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ღ★★✿。线路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码ღ★★✿、首末班和班次间隔时间ღ★★✿、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ღ★★✿、开往方向ღ★★✿、运营收费标准ღ★★✿、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ღ★★✿,并保持清晰ღ★★✿、完好ღ★★✿;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ღ★★✿,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ღ★★✿。第三十四条除公共汽车和特种车辆外ღ★★✿,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禁止其他车辆停放或者占用ღ★★✿、堆放物品ღ★★✿。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ღ★★✿、拆除ღ★★✿、占用ღ★★✿、毁坏或者污损ღ★★✿、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ღ★★✿。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ღ★★✿、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ღ★★✿,按照规划先行补建ღ★★✿。第三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线路站牌ღ★★✿、候车亭设置广告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广告管理和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的规定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可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一)未取得线路运营权ღ★★✿,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ღ★★✿;(二)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ღ★★✿;(三)擅自停业ღ★★✿、停运的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恢复原状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一)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ღ★★✿;(二)擅自迁移ღ★★✿、拆除ღ★★✿、占用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ღ★★✿;(三)涂改ღ★★✿、伪造ღ★★✿、转让ღ★★✿、出借公共汽车营运证的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ღ★★✿,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一)不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和统一调度实施运营调整ღ★★✿、组织疏运的ღ★★✿;(二)未按核准的线路ღ★★✿、站点ღ★★✿、班次ღ★★✿、时间组织运营的ღ★★✿;(三)运营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ღ★★✿。第四十条驾驶员ღ★★✿、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排除妨碍ღ★★✿,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ღ★★✿,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ღ★★✿,应当由责任人赔付ღ★★✿:(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ღ★★✿、场站设施的ღ★★✿;(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ღ★★✿、枢纽站ღ★★✿、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ღ★★✿、堆放物品的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ღ★★✿、堆放物品ღ★★✿,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ღ★★✿、停放车辆的ღ★★✿,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ღ★★✿、公路管理机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处理ღ★★✿。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涉及其他法律ღ★★✿、法规的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他法律ღ★★✿、法规予以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ღ★★✿,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第四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ღ★★✿;(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ღ★★✿;(三)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ღ★★✿;(四)其他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行为ღ★★✿。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ღ★★✿,于2012年12月25日—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ღ★★✿。市委书记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到会并作重要讲话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伟ღ★★✿、胡谟敦分别主持会议ღ★★✿,副主任苏利冕ღ★★✿、施孝国ღ★★✿、翁鲁敏及秘书长杨剑耀共44人出席会议ღ★★✿。副市长马卫光ღ★★✿、洪嘉祥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孙卫华ღ★★✿,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ღ★★✿、副检察长李长江ღ★★✿,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ღ★★✿。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ღ★★✿,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ღ★★✿,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ღ★★✿。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ღ★★✿。会议纪要如下ღ★★✿:一ღ★★✿、会议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ღ★★✿,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定于2013年2月21日开幕ღ★★✿。二ღ★★✿、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ღ★★✿。审议中ღ★★✿,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ღ★★✿。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ღ★★✿。会议听取了法制委所作的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ღ★★✿,经表决ღ★★✿,会议通过了该项条例ღ★★✿,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ღ★★✿。三ღ★★✿、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ღ★★✿,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ღ★★✿。审议中ღ★★✿,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ღ★★✿。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ღ★★✿。会议听取了法制委所作的关于该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xl18luck新利ღ★★✿,经表决ღ★★✿,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ღ★★✿,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ღ★★✿。四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外经贸局局长俞丹桦受市政府委托作关于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ღ★★✿,提出了审议意见ღ★★✿。五ღ★★✿、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ღ★★✿。六ღ★★✿、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ღ★★✿。七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议案ღ★★✿。经表决ღ★★✿,会议原则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ღ★★✿,并要求相关工作机构按照会议意见研究修改后ღ★★✿,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ღ★★✿。八ღ★★✿、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新利体育ღ★★✿、我市201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ღ★★✿、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市贯彻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ღ★★✿。九ღ★★✿、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2012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ღ★★✿。十ღ★★✿、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委会副主任翁鲁敏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ღ★★✿。任命孔萍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ღ★★✿、裴忠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ღ★★✿、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ღ★★✿。十一ღ★★✿、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泽明提请的人事免职事项ღ★★✿。十二ღ★★✿、市委书记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在会中作了重要讲话ღ★★✿,对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ღ★★✿,并从注重学习实践ღ★★✿、注重服务大局ღ★★✿、注重探索创新等三个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切实提高人大依法行权履职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ღ★★✿、副主任宋伟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ღ★★✿,对本次会议作了小结ღ★★✿,对常委会全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ღ★★✿,并对明年工作安排ღ★★✿、省人代会保障和市人代会筹备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ღ★★✿。
1.审议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ღ★★✿;2.审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ღ★★✿;3.审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ღ★★✿;4.听取和审议关于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ღ★★✿;5.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草案)》ღ★★✿;6.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草案)》ღ★★✿;7.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议案ღ★★✿;8.审议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ღ★★✿;9.书面审议关于2012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ღ★★✿;10.审议人事任免议案ღ★★✿。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ღ★★✿: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2月21日召开ღ★★✿。建议会议的议程是ღ★★✿: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ღ★★✿;审查和批准宁波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ღ★★✿;审查宁波市2012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ღ★★✿,批准宁波市2012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市级预算ღ★★✿;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ღ★★✿;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ღ★★✿;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它事项ღ★★✿。
主任ღ★★✿、副主任ღ★★✿、秘书长ღ★★✿、各位委员ღ★★✿:8月下旬ღ★★✿,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ღ★★✿。委员们认为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新情况ღ★★✿、新问题ღ★★✿,公众也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ღ★★✿,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ღ★★✿,有必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ღ★★✿,结合我市实际ღ★★✿,对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ღ★★✿。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ღ★★✿。会后ღ★★✿,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ღ★★✿,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ღ★★✿,广泛征求国家机关ღ★★✿、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ღ★★✿,同时ღ★★✿,先后在北仑ღ★★✿、江北ღ★★✿、奉化等地开展立法调研ღ★★✿,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ღ★★✿、街道办事处ღ★★✿、社区居委会ღ★★✿、物业企业ღ★★✿、专业市场ღ★★✿、广告经营公司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ღ★★✿,期间ღ★★✿,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ღ★★✿,征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ღ★★✿,并专门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ღ★★✿。在此基础上ღ★★✿,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ღ★★✿、市政府法制办ღ★★✿、市城管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ღ★★✿。12月7日ღ★★✿,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ღ★★✿,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ღ★★✿,形成了草案修改稿ღ★★✿。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ღ★★✿:一ღ★★✿、关于标题和总则根据委员的意见ღ★★✿,考虑到草案各章节内容主要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ღ★★✿,建议将标题“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修改为“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ღ★★✿。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ღ★★✿。由于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对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有专门规定ღ★★✿,建议对此予以明确ღ★★✿。(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草案第七条对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作了规定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ღ★★✿,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ღ★★✿,并报本级政府审批ღ★★✿,因此ღ★★✿,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草案第十条对单位和个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ღ★★✿。为了鼓励和保障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ღ★★✿,根据委员意见和实际需要ღ★★✿,建议增加一款ღ★★✿,对市民担任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作出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二ღ★★✿、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草案第十四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作了规定ღ★★✿。有的委员提出ღ★★✿,在责任人的确定上ღ★★✿,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ღ★★✿;有的委员提出ღ★★✿,法规不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规定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义务ღ★★✿;有的委员认为该条有关责任区域划分的部分内容存在界线不清的问题我睡过的七个大佬同时找上门ღ★★✿。经研究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结合实际情况ღ★★✿,建议对该条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ღ★★✿。同时ღ★★✿,考虑到实践中责任人的确定有许多具体情形ღ★★✿,不可能一一列举xl18luck新利ღ★★✿,有必要对一般情形下确定责任人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ღ★★✿,建议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一款ღ★★✿,规定ღ★★✿:“建筑物ღ★★✿、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ღ★★✿、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ღ★★✿。所有权人ღ★★✿、使用人ღ★★✿、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草案第十六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作了规定ღ★★✿。考虑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各类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作出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三ღ★★✿、关于道路容貌管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排油烟口ღ★★✿、排污水口ღ★★✿、炉口面向道路ღ★★✿。”有的委员和相关单位提出ღ★★✿,排油烟口ღ★★✿、排污水口ღ★★✿、炉口的设置既要考虑到城市容貌ღ★★✿,也要照顾居民生活需要ღ★★✿,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作适当规定ღ★★✿,不宜一概予以禁止ღ★★✿。经研究ღ★★✿,建议将该款修改为ღ★★✿:“排油烟口ღ★★✿、排污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严重破损ღ★★✿、车容明显不洁的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xl18luck新利ღ★★✿。有的委员认为“车辆严重破损ღ★★✿、车容明显不洁”的含义难以界定ღ★★✿,不具有可行性ღ★★✿。经研究ღ★★✿,建议删去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四ღ★★✿、关于户外广告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草案第三章第三节对户外广告容貌管理作了规定ღ★★✿。从实际情况来看ღ★★✿,户外广告的管理可以分为广告设施管理与广告内容管理ღ★★✿,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主要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ღ★★✿,因此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将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ღ★★✿。草案第二十八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作了界定ღ★★✿,并将“电子显示装置ღ★★✿、灯箱ღ★★✿、霓虹灯ღ★★✿、展示牌ღ★★✿、招贴栏ღ★★✿、实物模型ღ★★✿、充气物ღ★★✿、广告彩旗ღ★★✿、横幅”等均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范围ღ★★✿。由于草案所列举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种类ღ★★✿,实践中也可能属于非广告户外设施ღ★★✿,为了避免认识上发生歧义ღ★★✿,根据委员的意见ღ★★✿,建议对种类不作具体列举ღ★★✿,删去有关内容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基础和依据ღ★★✿。从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来看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还存在滞后ღ★★✿,影响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效果ღ★★✿,因此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工作ღ★★✿,应当成为今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点ღ★★✿。根据城建环保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ღ★★✿,建议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主体ღ★★✿、程序ღ★★✿、内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为了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依据ღ★★✿,便于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查处ღ★★✿,建议增加一条ღ★★✿,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公共所有和非公共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取得作了规定ღ★★✿。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关于通过招标ღ★★✿、拍卖方式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的规定ღ★★✿,以免增加广告载体使用人的成本ღ★★✿。经研究ღ★★✿,考虑到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在法律上具有公共所有的性质ღ★★✿,在这类公共所有的载体上设置商业广告ღ★★✿,应当依法通过招标ღ★★✿、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ღ★★✿,至于非公共所有的载体ღ★★✿,其使用权的取得应由使用人与产权人进行民事协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ღ★★✿,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ღ★★✿,因此ღ★★✿,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ღ★★✿。另外新利体育平台ღ★★✿,ღ★★✿,考虑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是载体使用权的证明ღ★★✿,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ღ★★✿,建议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一款ღ★★✿,对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ღ★★✿。有的委员提出ღ★★✿,我市户外广告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批ღ★★✿,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ღ★★✿,增加许可环节ღ★★✿,会加重当事人负担ღ★★✿;有的委员提出ღ★★✿,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批ღ★★✿,市容环境卫生(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ღ★★✿,应当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部门之间内部流转”ღ★★✿,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ღ★★✿。经研究ღ★★✿,由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ღ★★✿,目前有关法律ღ★★✿、法规已有规定ღ★★✿,即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ღ★★✿,规划部门负责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发布进行登记ღ★★✿,我市地方性法规不能突破这种审批管理体制ღ★★✿,因此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ღ★★✿,结合城建环保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增加一条ღ★★✿,对相关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ღ★★✿,同时ღ★★✿,建议增加规定有关联合审批的内容ღ★★✿,以体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部门之间内部流转”ღ★★✿,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ღ★★✿、第三十三条)草案第二十九条ღ★★✿、第三十条对户外广告设置报请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ღ★★✿。考虑到我市将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机制ღ★★✿,实行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和答复ღ★★✿,因此ღ★★✿,建议将该条规定的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修改为依据联合审批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ღ★★✿,增加“证明广告内容真实ღ★★✿、合法的文件”等材料ღ★★✿,至于联合审批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ღ★★✿,宜由政府根据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妥善确定ღ★★✿,同时内部流转和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程序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ღ★★✿,宜由政府结合实施审批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ღ★★✿,因此ღ★★✿,建议对该两条作相应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ღ★★✿、二款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做了规定ღ★★✿。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依据和实际需要来看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ღ★★✿,因此ღ★★✿,建议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ღ★★✿。该条第三款对“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保留作了规定ღ★★✿。有的委员提出ღ★★✿,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存在违法情形ღ★★✿,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ღ★★✿,立法不应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给予保留的特权ღ★★✿。经研究ღ★★✿,建议对该款作适当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五ღ★★✿、关于环境卫生管理有的委员建议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ღ★★✿,并加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ღ★★✿、管理力度ღ★★✿。由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国家和省有关法律ღ★★✿、法规的明确要求ღ★★✿,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ღ★★✿,因此ღ★★✿,建议对草案第四十二条作适当修改ღ★★✿,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餐厨垃圾处置作了规定ღ★★✿,建议根据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实际需要作相应修改ღ★★✿,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的收集ღ★★✿、运输ღ★★✿、处置方式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草案第四十六条对化粪池ღ★★✿、储粪池粪便清运ღ★★✿、处理作了规定ღ★★✿。由于环境卫生作业推行社会化服务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只是专业服务单位之一ღ★★✿,不应包揽相关业务ღ★★✿,同时ღ★★✿,鉴于实践中化粪池ღ★★✿、储粪池粪便清运ღ★★✿、处理的责任主体比较复杂ღ★★✿,尤其是一些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小区ღ★★✿,政府仍具有相关管理服务责任ღ★★✿,因此ღ★★✿,根据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作适当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草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规定ღ★★✿。建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原则ღ★★✿、具体管理措施等作适当修改ღ★★✿。有的委员建议将建筑垃圾处理的场地设施作为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条件ღ★★✿。鉴于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系由国家设定ღ★★✿,许可条件也已由国家作出规定luck18新利体育ღ★★✿,ღ★★✿,因此ღ★★✿,建议不作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六ღ★★✿、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ღ★★✿,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ღ★★✿。根据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增加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公开ღ★★✿、公众参与等内容ღ★★✿,以保障公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权利ღ★★✿。(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七ღ★★✿、关于执法监督和保障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制度ღ★★✿。为了保障公众行使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ღ★★✿、举报权利ღ★★✿,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受理ღ★★✿、查处等职责ღ★★✿,根据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对主管部门受理ღ★★✿、处理公众投诉ღ★★✿、举报的程序和期限作具体规定ღ★★✿。(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八ღ★★✿、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七章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ღ★★✿,但部分条款在表述上缺乏违法情形的规定ღ★★✿,为了使法律责任的设置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对应ღ★★✿,增强法规规范的可操作性ღ★★✿,建议有关条款增加对违法情形的规定ღ★★✿。草案第六十三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ღ★★✿。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有专门规定ღ★★✿,建议删去本条中有关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履行的规定ღ★★✿,同时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区分单位和个人ღ★★✿,对罚款标准和幅度作适当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对有关建筑物ღ★★✿、构筑物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物ღ★★✿、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ღ★★✿、修饰ღ★★✿、整修的行为规定了处罚ღ★★✿。由于省有关条例对该项行为未设置处罚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ღ★★✿,建议删去ღ★★✿。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设置排油烟口ღ★★✿、排污水口的行为规定了处罚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ღ★★✿,建议区分单位和个人ღ★★✿,对罚款标准和幅度作适当修改ღ★★✿。第(三)项对相关机动车辆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道路容貌污损的行为规定了处罚ღ★★✿。由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行为的处理有不同规定ღ★★✿,为了避免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ღ★★✿,建议删去ღ★★✿。(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草案第六十六条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ღ★★✿。由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采取备案管理方式ღ★★✿,建议对逾期不报送备案材料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ღ★★✿,同时ღ★★✿,建议根据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实际需要ღ★★✿,对违法情形的表述和罚款的标准ღ★★✿、幅度作相应修改ღ★★✿。(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法处理垃圾的行为规定了处罚ღ★★✿。由于草案第二章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和责任人的规定中已包含该项行为的内容ღ★★✿,不宜对该类责任人另行设置法律责任ღ★★✿,因此ღ★★✿,建议删去ღ★★✿。第(四)项ღ★★✿、第(五)项对违法处置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行为规定了处ღ★★✿。